最高奖励1000万!龙胜出台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来源:中华文化旅游网        发布时间:2021-03-27 14:12   

最高奖励1000万!龙胜出台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图1)

  3月19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召开乡村振兴、工业振兴、文旅振兴工作推进会。会议提出“乡村振兴、工业振兴、文旅振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是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的三大重点工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统领全县各项工作的总抓手。会议要求,要坚持把推动工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突破口,以创先争优、求真务实为着力点,加快乡村振兴步伐,带动各项工作全面纵深推进,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还出台了《龙胜各族自治县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龙胜各族自治县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 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文旅产业健康发展,壮大文旅实体经济,全力推进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发展转变,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非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个人。

  二、奖励措施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1. 对新评定为国家 4A、5A 级景区且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县财政按企业自2021 年起实际投资额的 5%予以奖励,其中 4A 级景区最高予以奖励 300 万元,5A 级景区最高予以奖励1000 万元。

  2. 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且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县财政按企业自 2021 年起实际投资额的 5%予以奖励,其中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最高予以奖励 200 万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最高予以 600 万元奖励。

  3. 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且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县财政按企业自 2021 年起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其中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最高予以奖励 25 万元,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最高予以 100 万元奖励。

  4. 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且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县财政按企业自 2021 年起实际投资额的 5%予以奖励,其中四星级最高予以奖励 200 万元,五星级最高予以奖励 500万元;对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文化旅游饭店且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县财政按企业自 2021 年起实际投资额的 5%予以奖励,其中银鼎级最高予以奖励 25 万元,金鼎级最高予以奖励50 万元。

  5. 对新评定为广西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县财政分别按 20 万元/个、40 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被评定为广西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通过自治区、桂林市相关部门复核的,县财政分别按 3 万元/个、5 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

  6. 对新评定为广西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县财政分别按10 万元/个、15 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被评定为广西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通过自治区、桂林市相关部门复核的,县财政分别按 1 万元/个、1.5 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

  7. 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民宿的,县财政分别按 10 万元/个、15 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被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民宿,通过自治区、桂林市相关部门复核的,县财政分别按 1 万元/个、1.5 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

  8. 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县财政分别按 20 万元/个、30万元/个、50 万元/个予以奖励。

  (二)旅游特色商品研发奖励

  在龙胜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厂家),研发出具有龙胜特色的旅游商品,单独注册商标且在市场进行销售,参加旅游商品大赛后按照获得的荣誉分别进行如下奖励:获得全国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县财政分别按 2 万元/次∙个、1.5 万元/次∙个、1 万元/次∙个的标准予以奖励;获得自治区级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的,县财政分别按 1 万元/次∙个、0.5 万元/次∙个的标准予以奖励;获得国际性旅游商品大赛荣誉的,县财政按照全国旅游商品大赛标准的 2 倍予以奖励。

  (三)特色旅游餐饮奖励

  旅游餐饮企业研发特色餐饮,获得自治区级、国家级特色餐,饮(店)品牌称号的,县财政分别按 1 万元/个、2 万元/个予以奖励;以龙胜地理标志产品(凤鸡、翠鸭、地灵花猪、地灵红糯、龙脊辣椒等)为烹饪主要材料的特色餐饮,在原基础上增加 50%的奖励资金。(以具有专业性背景的非营利性权威机构认定的品牌为依据,如中国烹饪协会、自治区级烹饪协会等)

  (四)团队游龙胜奖励

  以每年的 11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30 日为一个周期,单个旅行社组团游龙胜,在龙胜各族自治县内游览 2 个以上收费景点并住宿 1 晚以上,提供有效单据(包括旅游团队接待单、出团计划、游客合同及住宿酒店提供的游客名单等)到县文广体旅局报备,按照组织的游客数量进行奖励:累计组织过夜游客 10000 人次(含)以上 20000 人次(不含)以下的,给予每人次奖励 2 元;累计组织过夜游客 20000 人(含)以上 50000 人(不含)以下的,给予每人次奖励 2.5 元;累计组织过夜游客 50000 人(含)以上的,给予每人次奖励 3元;单个旅行社每个周期最高给予奖励 20万元。

  (五)“体育+旅游”业态奖励

  对有相应体育赛事举办资质的组织单位,在龙胜成功举办体育赛事的,按以下方法给予组织方奖励:参赛人数 1000 人(含)以上,其中广西区外人数占 50%以上,主办单位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每次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参赛人数 2000 人(含)以上,其中广西区外人数占 50%以上,主办单位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每次分别奖励 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参赛人数 3000 人(含)以上,其中广西区外人数占50%以上,主办单位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每次分别奖励 50 万元、40 万元、30万元。组织开展的体育活动获评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的,额外奖励 5 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 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项目建设的提供项目建设立项等审批材料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提交原件查验,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 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3. 获得相关等级、品牌或达标证书及批复文件。

  4. 旅游团队行程表(盖组团社公章),游客名单(以实际购买景区门票人数为准),酒店入住名单及确认书,旅游景区游览名单及确认书,旅行社与酒店、景区的财务往来凭证。(旅行社申报奖励时需提供本项内容)

  5. 其他需要佐证的资料。

  (二)申报流程

  1. 企业提交申报奖励资金材料至县文广体旅局。

  2. 县文广体旅局组织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龙胜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和商贸局等涉及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奖励申报情况、奖励扶持名单及金额。

  3.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文广体旅局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经费安排申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奖励资金到县文广体旅局,由县文广体旅局划拨给获得奖励的企业或个人。

  四、关于奖励的有关规定及说明

  (一)实施期限:自颁布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本文件有效期限内实施的项目,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奖励,涉及政策调整的另行发文通知。

  (二)获得荣誉的次年予以奖励。按年度发放的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于每年1 月份向县文广体旅局书面申请上一年度奖励;团队游龙胜奖励,每年 5 月份向县文广体旅局书面申请上一周期奖励。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荣誉类奖励依据:以法定评定机构下发的文件及授予的牌匾为准(法定机构指国务院及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专业性协会组织)。

  (四)申请奖励的企业需如实申报,如发现有虚报、瞒报,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该企业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发放的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五)对不符合《龙胜各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龙胜各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手续不完备,证照不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企业或个人,一律不予奖励。

  (六)本办法中如有与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其他奖励办法重复的奖项内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对于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个获奖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

  (七)同一项目从低到高获得不同等级的同一类奖励时,须先扣除前次所获较低等级的奖励资金。

  (八)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九)奖励资金用于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提升、品牌营销推广等。

  (十)本办法由县文广体旅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原颁布的相关文旅产业奖励办法废止。

 

  中共龙胜各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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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uty Editor02